[摘要] 6月11日上午,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6月11日上午,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以往在恩施缴存职工在购买期房时,若使用的是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同一套房则不能再去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有限,这样就增加了缴存职工筹集首付款的压力。或者,不得已放弃使用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政策,接受商业贷款的高利息。
为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同时更好地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需求。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探索“住房公积金+银行按揭”贷款业务新模式拟联合商业银行共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业务。
新政策实施后,将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的筹集压力,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贷款政策,能限度地提升购买力,保证更多人“住有所居”。
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期房按揭贷款。当然,所购住房必须是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均已准入的合作楼盘。
恩施州组合贷款业务先在州直缴存职工中开展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向全州推广。
7月1日起,州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恩施城区购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组合贷款业务。
申请公积金组合贷的一些条件:
根据《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个人期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组合贷款的主借款人为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用良好,无达到拒贷条件的不良信用记录。
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为25%,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已经拥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由受托银行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月还款本息合计不得大于家庭月收入的50%。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分别按照各自的住房贷款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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