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城建 > 正文

【法律在线】以案释法:中介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恩施房天下  作者:侯律师  2019-09-09 17:33

[摘要] 基本案情:涉案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6869弄4号301室系案外人周敏、周国左、蔡芳、陈炳玉按份共有,其中周敏占六分之一份额。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上南路6869弄4号301室系案外人周敏、周国左、蔡芳、陈炳玉按份共有,其中周敏占六分之一份额。

2012年3月7日,买家李彦东经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汉宇地产)居间介绍,与持有其他共有人售房公证委托书的周敏就涉案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买家支付定金由汉宇地产代卖家收取并保管,汉宇地产收到周敏房产证原件后释放此款。

签约后李彦东方直接向周敏支付了20万元定金,周敏出具了收据。后李彦东发现周敏所持公证书系伪造,于是报警,周敏被抓。

2012年12月14日周敏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二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被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返还被害银行及被害人(即李彦东)。

期间,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登记处于2012年3月30日受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事宜,2012年4月16日过户至案外人夏桂华、沈小芳、夏宇豪名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汉宇地产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买房人对于房屋交易也负有注意义务。本案中,汉宇地产虽进行了一定的调查、核实等行为,但未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公证书是否系伪造等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原告李彦东定金损失。而李彦东也未依约将定金交予汉宇地产保管,而是将定金直接支付于周敏,也未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定金无法追回。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周敏已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犯罪所得,结合李彦东、汉宇地产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汉宇地产在3万元的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3年1月23日一审判决:汉宇地产对案外人周敏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在人民币3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李彦东损失。此款应于刑事退赔执行中止或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李彦东不服,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汉宇地产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查明新事实: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蔡芳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蔡芳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该事项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判断,汉宇地产理应赴公证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公证书真伪却未核实。而李彦东陈述,其在付款前已注意到公证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异议,李彦东完全有机会主动核实公证书真伪后再行付款。由于李彦东、汉宇地产均未尽到前述审慎义务,致使李彦东本人成为周敏合同诈骗的被害人。汉宇地产作为专门从事居间活动的单位,开展经营业务理应尽职尽力维护好委托人的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汉宇地产经办本案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未认真核查涉案房屋已被出卖情况,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定金保管义务,使案外人周敏得以实施诈骗,继而造成李彦东损失。

综合前述情况,李彦东提出汉宇地产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尚属合理,可予支持,对一审判决作相应调整。2013年5月9日判决: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人民币1O万元范围内就案外人周敏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对李彦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在线】以案释法:中介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居间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委托人正式由于自身精力和能力的不足,才给了中介机构从事居间活动的空间,形成了中介机构收取服务报酬的基础。中介机构应具有超过普通人的专业知识、能力和风险意识,应对订约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项进行基本的核查,如双方的身份、标的物的状况等。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另一方受欺诈遭受损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房天下周六法律在线栏目

你身边的法律咨询者

更多想咨询问题欢迎留言

或者直接联系我们下方的侯律师

【法律在线】以案释法:中介公司未尽审查注意义务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