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能否主张违约赔偿呢?
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估计遇到的问题就是实际验收的房子和宣传设计不一样了,小区绿化率、游泳池、健身房等这些配套设施和原来的广告宣传统统不一致。那么面对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能否主张违约赔偿呢?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商品房宣传资料一般来说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应视为是合同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构成要约?
、宣传资料上的说明或允诺是确定的、具体的。所谓“具体”是指说明或允诺的内容具有足以使购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确定”则是指说明、允诺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广告内容的约束力进行认可,或将广告资料等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的。
第三、广告、宣传资料上的允诺和说明属于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即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地范围内。
第四、宣传资料上的说明或允诺是确定的、具体的且商对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例如:购房人正是因为看重所售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满足其特定的心理需求或特定的购房目的,才决定订立合同。那么应认定该宣传资料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
【法律在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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