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贷现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城市工作人群的头顶大山之一。前一段被问起一个有意思的问题:那要是房子不在了,房贷还需要还吗?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该规定可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通知买受人交房的,房屋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若是因为自然灾害房子没了,但是房贷是还要继续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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