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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法律在线】以案释法:离婚时将赠予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可以撤销么?

恩施房天下  作者:侯律师  2019-08-23 12:05

[摘要] 离婚时双方往往会为了子女今后的生活担心,故很多父母会选择将共有的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但子女往往会选择跟着一方进行生活,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以选择撤回自己的赠予呢?

离婚时双方往往会为了子女今后的生活担心,故很多父母会选择将共有的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但子女往往会选择跟着一方进行生活,此时另一方是否可以选择撤回自己的赠予呢?

 

【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法律在线】

【周六法律在线】以案释法:离婚时将赠予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可以撤销么?

本案中,于某某和高某某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高某;该约定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两人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于、高二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标签:恩施,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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