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期,文后有读者提问: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应不应该设有烟囱?在检索相关案例和相关法条之后,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向读者具体来阐述这一问题。
上期,文后有读者提问:住宅性质的商品房应不应该设有烟囱?在检索相关案例和相关法条之后,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向读者具体来阐述这一问题。
【案情】
2010年7月,富某与案外人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1202号房屋以210万元出卖给赵爽,于同年8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7月,赵某以“没有排烟通道,入住之后,无法生活做饭,缺乏住宅的应有功能”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2012)大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诉房屋不具备住宅房屋所应具备的做饭功能,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认定合同解除并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114108.86元。
富某认为:自己是涉诉房屋的设计者,也不是建造者,房屋是否应当设计专用排烟通道,住宅房屋是否具备做饭功能,自己无法作出法律和专业的判断,故不应承担因房屋设计、建设导致“缺乏住宅的应有功能”的法律责任。故于2013年11月,富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国富华公司作为1202号房屋的出卖方与建设方,应当承担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13802号民事判决:一、北京国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富某十三万四千一百零八元八角六分;二、驳回富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富某和国富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富某在国富华公司购买1202号房屋没有排烟通道,导致购房者入住之后,无法生活做饭,缺乏住宅的应有功能。
一般而言,住宅性质的房屋应具备做饭和居住的功能。开发商也会设置公共排烟通道。有厨房排油烟的地方就要设置烟道,《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通风烟道应由下往上逐层安装,并注意不要让杂物掉进通风烟道内,保证排烟道的通畅。涉诉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国富华公司应保证该房屋具备住户正常居住使用的通常功能。涉诉房屋没有专用排烟道,会使做饭所产生的烟无法排出,直接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住户不能正常做饭。
如遇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购房者可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要求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或者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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