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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 | 民间借贷出新规,楼市或将受波及!

恩施房天下  2018-05-07 17:20

[摘要] 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法金融行为亮剑,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规范。该通知的出台,或将给楼市一定的影响!

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非法金融行为亮剑,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规范。重要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点: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3、开展规范民间借贷: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规范民间借贷,对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其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民间借贷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楼市的发展。

此前,楼市的限贷政策,让很多人的目光放到了民间借贷,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楼市的另一个春天。但今日《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规范了民间借贷,很多民间借贷因无法获得相关单位的依法批准,将不能进行放贷,这让一部分打算通过民间借贷购房的朋友,再一次遭到打击;而一些资金不足,受政策影响,无法通过银行获取足够金额贷款的房地产,为了楼盘的顺利完工,只能通过民间集资,而该《通知》的出台,则很有可能让相关房地产面临资金断裂的风险。房地产商作为上游市场,其资金链断,则会导致楼盘工程延期,甚至出现烂尾,而与之相关的产业、民间出资人及以购楼盘的客户,将受到沉重的打击。

2011年,安阳民间借贷也发生“雪崩”,这在当时的楼市引起了不小反响。据悉,当年在安阳市公布的41家涉嫌非法高息集资公司名单中,房地产企业占到一半以上。据业内人士估算,安阳当地房企的开发资金来源超过六成依赖民间借贷市场。安阳民间借贷崩盘后,当地房地产行业受到的打击最为明显,部分项目烂尾只是表象,更重要的是,当地开发商及整个行业都失去了信心,这导致安阳楼市近三年一直成交乏力,疲态尽显。

这样的案例并不算少数,就现在的恩施市场来说,通过民间借贷的楼盘虽然不多,但也依然存在,无疑为我们敲响了恩施楼市警钟,资金不足,正通过民间集资修建的楼盘风险已经加大——在银行贷款资金不足以支撑其楼盘的后续建设,民间集资或借贷被限制后,房地产企业资金断裂,或将面临烂尾等情况。

因此,民间借贷的规范,楼市也必受其影响。

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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