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政策 > 正文

恩施市挂榜岩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出台!

恩施官方实播台  2018-04-02 15:34

[摘要]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恩施市挂榜岩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

恩施市人民政府
关于恩施市挂榜岩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恩市政规〔2017〕2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就《恩施市挂榜岩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并及时公布了征求意见情况。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恩施市挂榜岩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为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须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与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五、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州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恩施市挂榜岩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

恩施市挂榜岩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恩市政规〔2017〕2号)、《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恩市政规〔201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挂榜岩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的征收与补偿。

二、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货币补偿;对未登记的建筑,按《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住房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二)有证国有空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装饰装修构筑物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管网设施:按有关单位的迁移或立户收费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五)搬迁费:按1200元/户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搬迁费据实核定。
(六)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1000元/户•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按1200元/户•月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过渡费据实核定。按实际过渡期补偿,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移交安置房的,过渡费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以现房安置的,可补偿6个月的过渡费。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仅限于经营性房屋,以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结果为补偿标准。
三、房屋补偿安置

(一)住房

1. 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按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超面积(超过可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按3500元/平方米的单价结算,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二)商业门店

1. 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超(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面积2%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三)住改商房屋

1.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对住改商部分,按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50%的标准补偿(即住改商部分补偿款=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50%);对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补偿。
(2)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1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对住改商部分,按l:0.5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住改商部分超(差)面积差价比照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置换。
(2)奖励标准:被征收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四、安置房情况

(一)安置房位置:位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
(二)安置房面积选择
1.住房:设计面积约50—130平方米/套,被征收人根据可置换住房面积选择对应的安置住房。
2.商业门店及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与可置换门店面积相当的安置门店。
(三)室内标准(住宅、商业门店):安置房现房的,以现状为准;安置房为期房的,须达到商品房交付标准。
(四)安置房权证办理:安置房权证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办理,被征收人有协助义务。可置换面积以内的办证税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可置换面积以外的办证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物业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签订协议

在2018年3月28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2018年9月28日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不受领补偿款或安置房(含期房)的,不能免除被征收人按时搬迁的义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订补充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八、本方案由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