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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教委及烟草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提上日程

恩施官方实播台  2018-10-18 15:03

[摘要] 补偿方案如下: 州教委及烟草宿舍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的存在是一个历史遗留的欠账问题,对于棚户区改造,中央政府在财政投入、建设用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10月10日,恩施市征收办在办事处召开州教委及烟草宿舍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动员会。动员会上,办事处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黄存伟同志要求,前期工作要深入细致,政策宣传要家家到户户落;在合理合法的范围算好经济账;要阳光操作,坚决按照征收工作的法定程序,严格落实开好动员会,发布征收公告等程序。

 

随后,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宣读了《州教委及烟草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通过现场投票的方式,选出了参与此次房屋征收的评估公司。本次动员会议,预示着州教委及烟草片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提上日程 。

 

据悉,恩施州教委及烟草宿舍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早在7月份已经出台。补偿方案如下:

 

州教委及烟草宿舍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恩市政规〔2017〕2号)、《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试行)》(恩市政规〔201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州教委及烟草宿舍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国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的征收与补偿。

二、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进行货币补偿;对未登记的建筑,按《恩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住房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

(二)有证国有空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装饰装修、构筑物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管网设施:按有关单位的迁移或立户收费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五)搬迁费:按1200元/户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搬迁费据实核定。

(六)过渡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1000元/户•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按1200元/户•月的标准执行。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过渡费据实核定。按实际过渡期补偿,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移交安置房的,过渡费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予补偿过渡费,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以现房安置的,可补偿6个月的过渡费。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仅限于经营性房屋,以评估结果为补偿标准。

三、房屋补偿安置

(一)住房

1. 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按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住房。超面积(超过可置换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按3500元/平方米的单价结算,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住房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二)商业门店

1. 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价2%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 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按1:1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超(差)面积差价按被征收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

(2)奖励标准: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门店面积2%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三)住改商房屋

1.货币补偿方式

(1)补偿标准:对住改商部分,按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50%的标准补偿(即住改商部分补偿款=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50%);对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补偿。

(2)奖励标准: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10%的标准给予货币奖励。二是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的市场评估单价×20%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置换标准:对住改商部分,按l:0.5的比例置换安置门店,住改商部分超(差)面积差价比照同地段类似国有土地上商业门店市场评估单价结算;非住改商部分,按住房标准置换。

(2)奖励标准:被征收入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住改商部分建筑面积20%的标准给予面积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不予奖励。

(四)厂房

本方案规定的厂房,是指在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

对厂房作货币补偿,其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补偿,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新评估价补偿。

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厂房补偿款总额(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地上建筑物补偿款)×20%的标准给予奖励,因被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不予奖励。

四、安置房情况

(一)安置房位置:位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

(二)安置房面积选择

1.住房:设计面积约50—130平方米/套,被征收人根据可置换住房面积选择对应的安置住房。

2.商业门店及住改商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与可置换门店面积相当的安置门店。

(三)室内标准(住宅、商业门店):安置房为现房的,以现状为准;安置房为期房的,须达到商品房交付标准。

(四)安置房权证办理:安置房权证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办理,被征收人有协助义务。可置换面积以内的办证税费,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可置换面积以外的办证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物业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签订协议

在2018年 月 日至2018年 月 日期间,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六、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2018年 月 日前)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不受领补偿款或安置房(含期房)的,不能免除被征收人按时搬迁的义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订补充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八、本方案由恩施市房屋土地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18-827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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